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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占鹊巢何时休,房归原主今朝得
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15-03-2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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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日上午,在荷城街道宜家路成平巷一处楼房,高明法院执行局在不动“一兵一卒”情况下,以“软执行”方式成功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一举解决多年历史遗留问题。占房者自觉搬离房屋,四屋主收房喜开颜。

2002510日,高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与被执行人林*辉、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将涉案房屋以物抵债方式抵顶给申请人陈*明,陈*明的家属也已更换门锁。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过程中,因陈*明病逝,高明法院依申请变更梁*明、陈*莹、陈*乐、陈*珠四人为申请执行人,并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四申请人。

20122月,四申请人惊奇地发现房屋已被年迈的案外人刘某私自更换门锁并非法入住。高明法院发出搬迁公告后,刘某竟手持“房产证”以屋主身份拒不搬出。为何刘某会有房产证?为何刘某会是权属人?带着诸多难题,执行局历任承办人东奔西走,最终协助四申请人办得房产证。四申请人手持有效房产证对抗刘某无效房产证时,无奈刘某仍执迷不悟,拒不搬离。四申请人为此四处上访投诉,后来在承办法官劝说下,四申请人遂聘请律师提起物权保护之诉,诉求最终得到法院支持。

然判决生效后,刘某依然自我,拒不交还。四申请人向高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人何法官收案后即向历任承办法官了解过往执行情况并翻阅有关案卷材料,通过分析案件的特点,陆续采取相应措施,第一时间将本案上报维稳案件,迅速冻结刘某“可观”银行账号,及时在小区显眼地方多处张贴搬迁公告,限其限期搬离该房,否则停水停电、罚款拘留、强制清场。借刘某之孙聘请律师之机,承办人加大与双方律师沟通力度,好说歹说,促使双方律师展开多轮电话谈判,最终双方作出让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春意绵绵之日,双方如约而至,一手交房,一手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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