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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法院执行局廉洁奉公获赞誉
来源:高明区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15-02-1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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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谭*华与被执行人杨*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判决杨*荣需支付所欠饲料款10000.5元及利息给谭*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荣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1月21日,申请执行人谭*华向高明法院法官颜熙提供了一条线索,杨*荣承包了一处猪场已被政府征收,政府将有数万元征收款支付给被执行人杨*荣。由于申请人谭*华并不清楚该笔款项由政府哪个部门支付,只提供了猪场所在村委会的名称。颜法官获得线索后,立即电话联系荷城街道村居财务中心,荷城街道村居财务中心反馈并无这笔款项支付给被执行人杨*荣。随后,颜法官带着书记员来到猪场所在村委会调查情况,得知款项是由荷城街道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分局发放,随即驱车前往荷城街道环运分局核实。经核实,荷城街道环运分局准备在当天下午将钱存入被执行人杨*荣的银行账户,颜法官感叹幸好来得及时,当天下午就出具了法律文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荣的银行账户。几天后,申请执行人来法院办理了领取执行款手续,其间一个劲说高明法院的法官办案认真负责,不厌其烦的调查核实财产线索,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并送了“廉洁奉公”锦旗给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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